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
(合同编号:)



合同双方当事人:
出卖人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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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资质证书号:
法定代表人: 联系电话:
邮政编码:
委托代理人: 地址:
邮政编码: 联系电话:
委托代理机构:
注册地址:
营业执照注册号:
法定代表人: 联系电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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买受人:
本人/法定代表人: 姓名: 国籍:
买受人证件类型: 买受人证件号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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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委托代理人】   】姓名: 国籍:
地址:
邮政编码: 联系电话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之规定,
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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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
  出卖人以  方式取得位于  、编号
为  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。
   为  。
 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  ,规划用途为  土地使用年限
  自   至 
  出卖人经批准,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,  
 。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  ,
施工许可证号为  。
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
 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  。预售商品房批准
机关为  ,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
   
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
 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(以下简称该商品房,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
附件一,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)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:
  第        
 号房。
 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  ,属  结构,层高为
  ,   建筑层数地上  层,地下  层。
  该商品房阳台是  。
  该商品房  建筑面积共   平方米,
  其中,套内建筑面积   平方米,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
建筑面积   平方米。
  该商品附属房()(  ) 建筑面积
共   平方米,其中,套内建筑面积   平方米,公共
  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   平方米。
  该商品附属房()( )建筑面积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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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共   平方米, 其中,套内建筑面积   平
  方米,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   平方米。
   
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
 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  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:
1.按建筑面积计算,该商品房单价为(  币)每平方米  ,
   总金额(  币) 
  1.1.按建筑面积计算,该商品房附属房()(  )单价为(  币)每平方米  元,
   总金额( 币) 
  1.2.按建筑面积计算,该商品房附属房()(  )单价为(  币)每平方米  元,
   总金额( 币) 
2.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,该商品房单价为(币)每平方米 元,
   总金额( 币) 
  2.1.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,该商品房附属房()(  )单价为(  币)每平方米  元,
   总金额( 币) 
  2.2.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,该商品房附属房()(  )单价为(  币)每平方米  元,
   总金额( 币) 
3、按套(单元)计算,该商品房总价款为(  币) 
  3.1.按套(单元)计算,该商品房附属房()(  )
   总价款为(  币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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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3.2.按套(单元)计算,该商品房附属房()(  )
   总价款为(  币) 
4、 
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
 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,本条规定以  
(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)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。
 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,不适用本条约定。
 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,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。
  商品房交付后,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,双方同
意按第      种方式进行处理:
  1、双方自行约定:
  (1) 
  (2) 
  (3) 
  2、根据本合同第四条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约定,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:
  (1)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以内(含3%)的,据实结算房价款;
  (2)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%时,买受人有权退房。
  买受人退房的,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
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,并按  利率付给利息。
  买受人不退房的,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,套内建筑面积误差
比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;超出3%部分的
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,产权归买受人。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
时,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%以内(含3%)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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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还买受人;绝对值超出3%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。
        产权登记面积-合同约定面积
面积误差比 =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×100%
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合同约定面积
 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,双方不解除合同的,应当签订补充协议。
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
  买受人按下列第   种方式按期付款:
   1、一次性付款
   2、分期付款 
   3、其他方式 
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
 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,按下列第  种方式处理:
   1.按逾期时间,分别处理(不作累加)
   (1)逾期在  日之内,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
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,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
款万分之  的违约金,合同继续履行;
   (2)逾期超过  日后,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。出卖人解除
合同的,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  %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。买受
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,经出卖人同意,合同继续履行,自本合同规定
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, 买受人按日向
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  (该比率应不小于第(1)项中的
比率)的违约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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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
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;采取分期付款的,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
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。
  2.
第八条 交付期限
  出卖人应当在  年  月  日前,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
的有关规定,将具备下列第1种、第2种和第  种条件,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
房交付买受人使用:
  1. 该商品房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。
  2. 该商品房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。
  3. 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。
  4. 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。
  5.
 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,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,出卖
人可据实予以延期:
  1、遭遇不可抗力,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  日内告知买受人的;
  2、
  3、
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
  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,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
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,按下列第   种方式处理:
  1、按逾期时间,分别处理(不作累加)
  (1)逾期不超过  日,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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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  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
万分之  的违约金,合同继续履行;
  (2)逾期超过  日后,买受人有权解除
合同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,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  天内退
还全部已付款,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  %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。
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,合同继续履行,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
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,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
交付房价款万分之   (该比率应不小于第(1)项中的比率)的违
约金。
  2、
第十条 规划、设计变更的约定
 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、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
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,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
同意之日起10日内,书面通知买受人:
  (1)该商品房结构形式、户型、空间尺寸、朝向;
  (2)
  (3)
  (4)
  (5)
  (6)
  (7)
 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。
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,视同接受变更。出
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,买受人有权退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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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买受人退房的,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  天
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, 并按  利率付给利息。
买受人不退房的,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 
第十一条 交接
 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,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
手续。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,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
文件,并签署房屋交接单。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,出卖人还需提供《住
宅质量保证书》和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
明文件不齐全,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,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
人承担。
  由于买受人原因,未能按期交付的,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:
 
第十二条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
  因出卖人原因,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,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。
 
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、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
 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、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(附
件三)的标准。达不到约定标准的,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
   种方式处理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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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1.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、设备差价。
  2.
  3.
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
 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、公共
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:
  1.
  2.
  3.
  4.
  5.
 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,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:
  1.
  2.
  3.
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
 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  日内,将办理权属登记需
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。如因出卖人的责任,买受人
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,双方同意按下列第  项
处理:
  1.买受人退房,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  日内
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,并按已付房价款的  %赔
偿买受人损失。
  2.买受人不退房,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  %向买受人
支付违约金。
  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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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
 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,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作为本合
同的附件。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,按照《住宅质量保证
书》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。
 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,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
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、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。
 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,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
义务。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,出卖人不承担责任,但
可协助维修,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。
 
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:
  1、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 ;
  2、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  ;
  3、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  ;
  4、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  ;
  5、
  6、
第十八条
 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  使用,买受人
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、承重结构和用途。除
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,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
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,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
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。
 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
性质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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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九条
 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
解决;协商不成的,按下述第   种方式解决:
  1.提交  仲裁委员会仲裁。
  2.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,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(附件四)。
第二十一条
 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本合同及其附
件内,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。
第二十二条
 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  页,一式  份,具有同
等法律效力,合同持有情况如下:
  出卖人  份,买受人  份, 存档 份,  份。
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,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,由出
卖人向  申请登记备案。
  出卖人(签章):   买受人(签章):
  【法定代表人】:   【法定代表人】:
  【委托代理人】:   【委托代理人】:
  (签章)   (签章)
   aaaa     aaaa
  签于    签于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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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附件一: 房 屋 平 面 图
   
  HyperLink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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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二: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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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附件三: 装饰、设备标准
1.外墙:
2.内墙:
3.顶棚:
4.地面:
5.门窗:
6.厨房:
7.卫生间:
8.阳台:
9.电梯:
10.其他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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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四:合同补充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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